法院正在考虑的双重制裁途径:大审判庭关于初步问题的裁决

Networking at Lead Sale forum drives success
Post Reply
sakib36
Posts: 184
Joined: Wed Dec 18, 2024 3:09 am

法院正在考虑的双重制裁途径:大审判庭关于初步问题的裁决

Post by sakib36 »

双轨处罚是指对同一违法行为同时适用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这种惩罚手段在意大利法律框架内不会遇到障碍,因为艺术。 《刑事诉讼法》第 649 条仅就刑事制裁而言禁止一事二审。然而,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从 1976 年 6 月 8 日大审判庭的恩格尔诉荷兰案开始,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指标,旨在根据国内法重新限定正式的行政处罚,使其具有实质上的刑事性质。犯罪的本质决定了对刑事事项所规定的 瑞典电报号码数据 常规保障的适用,包括第 19 条确立的禁止一事不再理的规定。 4、保护。第七,欧洲保护人权公约。
此外,如果斯特拉斯堡法院首先完全否认双轨制的合法性(《欧洲人权公约》第二部分,2014 年 3 月 4 日,格兰德·史蒂文斯等人诉意大利案),那么随后,如果制裁程序具有“足够密切的实质性和时间性联系”,则制裁的累积被认为符合一事不再理原则。这种连接存在于以下情况:a) 设置双轨是为了达到管道的不同剖面; b) 双重判决是可以预见的; (c)各程序之间存在实质性和时间上的联系,例如,证据的收集和评估仅进行一次; d) 所施加的制裁总体上与行为的严重性成比例(欧洲人权法院大审判庭,2016 年 11 月 15 日,A. 和 B. 诉挪威)。
关于欧盟法律,《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14条明确规定。第 50 条规定,“任何人如果在联盟内已经依法被最终宣告无罪或者有罪,则不得因其罪行在刑事诉讼中再次受到审判或惩罚”。 52,第第3条在规范与条约法的关系时指出,“如果本宪章载有与《欧洲人权公约》所保证的权利相对应的权利,则这些权利的含义和范围与该公约所赋予的权利相同”。因此,欧盟法院接受了恩格尔标准,并因此承认将一事二审的禁止范围扩大到实质刑事制裁的客观范围(欧盟法院,大审判庭,2013 年 2 月 26 日,案件 C-617/10,Aklagaren 诉 Hans Akerberg Fransson)。
因此,显然人们对意大利法官提出的三重初步参考非常感兴趣,旨在审查税收制裁(Menci案,C-524/15)和金融制裁(Garlsson Real Estate 等,C-537/16 以及合并案件Di Puma,C-596/16 和Zecca,C-597/16)领域的双轨制。
总检察长 Campos Sànchez-Bordona 提出的结论是基于对该原则的保障主义观点,并且,关于A. 和 B. 诉挪威案之后判例法的变化,确认法院没有给予其连续性。斯特拉斯堡法院对所涉权利提供的解释代表了最低限度的保护,并且根据第 51 条。 52,第3、CdfUE,欧盟法律体系可以赋予更广泛的保护。此外,斯特拉斯堡法院制定的指标的应用似乎无法指导国家法官对一事不再理的禁止做出确定和可预测的应用。
此外,关于欧盟管辖的问题,艺术。 51,第《尼斯宪章》第 1 条规定,个人权利仅可在“必要且符合联盟承认的普遍利益目标或保护他人权利和自由的需要”的情况下受到限制,双重制裁轨道不能被视为对《尼斯宪章》规定的权利的限制。 50 CdfUE 是严格必要和相称的,因为即使采用单一类型的措施也可以充分制止非法行为。
Post Rep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