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法院就民事结合者的共同姓氏作出裁决:该裁决使将共同姓氏视为纯粹使用名称的过渡性规定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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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kib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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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法院就民事结合者的共同姓氏作出裁决:该裁决使将共同姓氏视为纯粹使用名称的过渡性规定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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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宪法法院就民事结合的共同姓氏问题进行了干预,该问题引发了一系列不同级别的法规,导致其在适用过程中出现混乱(裁决 212/2018)。事实上,在最初阶段,立法允许民事结合的夫妇选择一个共同的姓氏,其中一方可以替换、添加或放在自己的姓氏之后(第 1 条,第 10 号法律,第 76/2016 号)。随后,立法者反而限制了这种可能性,将新制度最具创新性的方面之一——“改进”婚姻制度——存档,因为尽管法院进行了干预(最近见286/2016),妻子仍然将丈夫的姓氏添加到自己的姓氏中,而没有其他选择。几周后,政府根据法律授权批准了一项法案,将选择普通姓氏视为变更登记数据的原因,前提是“主管部门负责在出生证明上进行注释并更新登记数据表”(第 144/2016 号总理令第 2 部分第 4 条,即所谓 阿曼电报号码数据 的过渡法令)。然而,在随后的授权法令中,不再报告民事地位官员修改个人数据表的要求,并进一步规定其标题应参考婚姻之前的姓氏(第 3 条,第 1 章,字母 c),n。 2,d.磅。 2017 年 5 月)。为了消除这方面的疑虑,解释性报告明确指出,姓氏的选择不会导致个人数据或身份的任何变化,只承认其作为常用名的可能性。因此,每份身份证明文件或证明(身份证、护照、税号)都应该只报告登记处记录的原始姓氏。为了协调起见,还引入了一条明确针对已经建立的民事结合的规定,要求民事登记官员取消(在该法令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内)关于姓氏选择的注释(第 5/2017 号立法法令第 8 条)。
短时间内相继出台的一系列立法给那些在实施法令之前已经缔结民事结合、选择共同姓氏并因此更改登记细节的夫妇带来了不确定性,而这些人在 2017 年 2 月之后收到了居住地政府关于追溯更正登记细节(包括民事结合法和出生证明)的通知。一些处理该问题的法官决定不适用实施法令的规定,指出强制和追溯修改姓氏等独特标志会侵犯人格权。另一方面,拉韦纳法院认为,这些条款的合宪性值得怀疑,而且这些条款在缺乏交叉质询的情况下,允许对字迹变体进行修改,而这种修改是合法的,符合当时的法律。有人指出,实施法令(第 5/2017 号立法法令)对“Cirinnà 法”所承认的选择普通姓氏的可能性进行了简化解释,否认了其原有的指导性内容,并实质上废除了它,具有同样效果,侵犯了《宪法》(《宪法》第 2、3、22 条)、《尼斯宪章》(第 1 和 7 条)和《欧洲人权公约》(第 8 条)所保护的个人基本权利,根据第34 条被指示为插入参数。 117 公司1 成本。涉嫌违反艺术。然后被发现。宪法第 76 条规定,鉴于代表团的任命“不影响本法的规定”(第 76/2016 号法律第 28 号第 1 条),似乎不允许对原始内容进行缩减性修改,并且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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