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宪法法院的组织法于2007年进行了改革。这次修改的核心是宪法法院(TC)直接保护基本权利的程序——recurso de amparo。通过改革,我们着手解决录取学生的原因,明确目的是减轻高等法院的劳动负担。
改革的关键要素是引入了对请求接受的新要求:待请求,并确保请求的内容能够证明基于该问题作出的决定是合理的,因为该决定“对宪法的解释、宪法的应用或一般有效性具有特殊的超越性,并且对于确定基本权利的内容和有效性具有特殊的超越性”(《宪法修正案》第 50.1.b 条)。
各州改革12年后的案例表明,他们已经实现了基本目标。 2016年,仅有0.95%的宪法保护令申请通过决议受理(由于特殊宪法超越性的丧失,72.37%的计划申请不予受理),这是宪法法院出现以来的历史最低数字(例如,从1999年和2004年的 荷兰电报号码数据 受理率约4.7%下降到2007年改革后的1-2%)。但最重要的是,改革已经显示出了它的威慑力。 2006 年共有 11,471 起保护令报告,2017 年则有 6,286 起。法庭的判决(汽车、普罗维登西亚斯或刑罚的判决)或多或少是恒定的(每年假设 6,000 至 8,000 之间),因此改革的优点是大幅降低了估计的入狱成本(2006 年为 13,883 人,2017 年为 2,378 人)。
多年来的改革致力于重新植入家居装修的自然性和功能性。特别是如果 TC 继续作为一个基于个人合法利益保障基本权利的机构,旨在恢复或维护基本权利(欧洲宪法第 161.1.by 和 162.1.b 条)。不会是徒劳的,因为宪法的改革,主观监护仍然与宪法权利相一致(G. Fernández Farreres, (2007) La Reforma de la Ley Orgánica del Tribunal Constitucional – Comentario a la Ley Orgánica 6/2007, de 24 de mayo- Revista española derechoconstitution, n° 8,第 11-62 页)。
从这个意义上讲,改革的困惑在第一批禁止入境案件(2008年7月21日第188号和2008年9月22日第289号)中得到了体现,因为特殊的宪法超越性要求被认定为“一种独特的算法来考虑根本性权利的脆弱性”。同时,它被视为一种实质性和非实质性的秩序要求(缺乏禁止入境的地位)。在撤退结束时)。证明请求超越性的责任在于提出请求的人,并且需要做出“合理的论证努力”,以解决所报告的具有特殊超越性的宪法违法行为(2/2013,1 月 14 日,FJ 3)。此外,当问题中讨论超越性时,TC 可能被认为不充分或缺乏真正的超越性,因为其简单的陈述不能满足要求。因此,背部的脆弱性是需求特殊超越的一个独特而独立的元素。
第一批车辆的个人投票将由法庭就此问题进行内部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