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博-奥苏吉法官在上诉分庭对巴博案的裁决中的论点以及他在肯雅塔案中的反对意见都取决于他对第 63(1) 条的解释是否有效。在巴博案的裁决中,他声称他的解释代表了对第 63(1) 条的正确理解,而在肯雅塔案中,他则表示他的观点是赋予该条款明确含义的结果。然而,在这两个裁决中,埃博-奥苏吉法官都没有解释为什么他对第 63(1) 条的解释是正确的。
如何正确解释第 63(1) 条一直是国际刑事法院存在争议的问题,至少有 8 名法官得出了不同的结论。其中一些意见与 Eboe-Osuji 法官的立场截然相反。特别值得注意的是Ruto 和 Sang 案中上诉分庭的多数意见。它声称,将第 63(1) 条 智利 WhatsApp 号码数据 纳入《规约》旨在排除以下解释:允许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进行审判,而被告未出庭则意味着放弃行使这一权利。(第 54 段)。意见的多样性引发了人们对 Eboe-Osuji 法官是否正确解释该条款的疑问。由于缺乏明确性,Eboe-Osuji 法官对该条款的理解本身不足以成为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进行审判的理由。
巴博案的上诉分庭进一步支持了其论点,指出了一项明显的一般法律原则,即被告可以在缺席审判的情况下接受审判,只要被告已充分了解诉讼程序并拒绝行使该权利(无论是放弃该权利还是潜逃)(第 70 段)。将这一一般原则应用于国际刑事法院诉讼程序的困难有两方面。首先,国际刑事法院的做法不符合已确定的一般法律原则;其次,它似乎并不完全符合国际刑事法院的《规约》或其《程序和证据规则》。
上诉分庭声称,由于巴博先生和布莱·古德先生此前都曾出庭,因此他们已收到足够的适当通知,如果其中一人未能出庭,法院可以在他们缺席的情况下继续审理案件(第 68 段)。然而,第 60 条的通知要求不符合欧洲人权法院 (ECtHR)、联合国人权委员会 (HRC) 或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 (ICTR) 在类似情况下允许被告缺席审判时制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