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英国法律仅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20 条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 4 条定义和处理某些形式的禁止仇恨言论,即《1986 年公共秩序法》第 III 部分和第 3A 部分规定的“煽动仇恨”罪行。尽管人权委员会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都呼吁英国加强执行现有的种族主义言论法律,但网上种族主义煽动行为大多未得到举报和惩罚。种族主义组织仍未得到批准,违反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 4(b) 条。同样,其他言论行为,如不属于煽动性的种族主义宣传,必须加以限制,以充分实施《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 4、6 和 7 条,民法或行政法并未定义或处理,而是交给了线上和线下媒体公司。因此,英国似乎未能按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19 条和第 20 条以及《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 4 条的要求,对不同类型的仇恨言论采取结构化处理方法。即使英国议会 伯利兹 Whatsapp 数据 通过《网络安全法案》,其对仇恨言论的“全有或全无”、往往不干预的框架仍将继续存在,因为后者继续回避有关审查制度和言论自由的艰难决定,而将其交给私营公司自行决定。
修改《网络安全法案》,明确界定有限的网络言论类型,并具体说明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必须或允许采取哪些非刑事措施来限制此类内容,这将大大有助于遵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除了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必须根据第 15 和第 24 条建立报告和投诉机制外,该法案还应规定以下措施:
调整公司算法,增加反对言论的可见性和机会(见人权理事会,A/74/486,第 28 段)。具体做法包括引入“不喜欢”按钮,如YouTube试行的按钮,将极不喜欢的评论隐藏在用户视野之外。
将受限制或受保护的种族仇恨言论标记为“可能包含种族歧视言论”,并引导观众获取提高认识或教育的资源,类似于Twitter 为应对 COVID-19 虚假和错误信息而引入的标签。这项措施将通过告知用户其潜在的歧视性含义并明确反对此类内容来将种族仇恨言论置于特定语境中。
扩大内容审核范围,以涵盖那些既无法通过公司 AI 技术或人工审核员彻底解决,也无法加入正式投诉机制(如监督委员会)的案例量的棘手案例。可以通过随机选择特定国家/地区的用户小组来决定保留或删除内容,或允许知名用户为其页面提名审核员,并赋予其删除恶意回复和屏蔽用户的权力(如有必要)。
记录并保存网络言论犯罪的证据,并向警方通报。
无论选择何种措施,有一点是明确的:英国现行的种族仇恨言论法律框架必须得到有效执行,同时还要辅以对英格兰有限和受保护言论的更精确和更细致的监管。在此之前,这个问题不仅对足球和体育界,而且对整个英国社会来说,都将是一个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