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的儿童权利与气候变化:萨奇诉阿根廷案中的实用主义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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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的儿童权利与气候变化:萨奇诉阿根廷案中的实用主义与原则
2021 年 10 月 11 日,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公布了16 名儿童投诉人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申诉程序的任择议定书》对阿根廷、巴西、法国、德国和土耳其五个国家提出的申诉的决定。委员会裁定,缔约国应对其碳排放对其境内外儿童权利造成的负面影响负责。
委员会最终宣布,由于未用尽国内救济,申诉不可受理,这一决定大大推进了国际人权法 巴林 Whatsapp 数据 对气候变化背景下国家义务范围的理解——无论是在这些义务的内容方面,还是在司法管辖权适用方面。尽管一些气候活动家对此感到沮丧,这是可以理解的,但这一决定是令人信服的拒绝——它为未来儿童权利气候正义申诉敞开了大门,同时适当尊重了国内程序。
投诉
申诉的核心主张是,被告不顾后果地造成并延续了威胁生命的气候变化,未能采取必要的预防和预防措施来尊重、保护和实现请愿人根据《儿童权利公约》享有的生存权(第 6 条)、最高可达到的健康标准权(第 24 条)和文化权(第 30 条)。提交人要求委员会作出一系列调查结果,
“1) 气候变化是一场儿童权利危机……缔约国与其他国家一道,故意无视关于防止和减缓气候变化所需措施的现有科学证据,造成并加剧了气候危机……缔约国通过加剧危及生命的气候变化,侵犯了提交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和优先考虑儿童最大利益的权利,以及来自土著社区的提交人的文化权利。”(CRC/C/88/D/104/2019,第3.8段)。
该投诉对各种气候变化对提交人的现在和未来生活以及他们所生活的环境和社会的影响进行了广泛而惊人的描述。
儿童投诉人来自 12 个不同的国家,其中只有五个来自批准 OPIC 的国家。有趣的是,突尼斯和马绍尔群岛(四个投诉人的祖国)不是投诉的对象,而土耳其(没有一个投诉人的祖国)是投诉的对象。选择这些国家似乎至少部分地是出于这样一个事实:五个被告国(均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是历史上的主要排放国,也是 G20 中有影响力的成员,它们本身负有直接责任,并且有能力使用“法律、外交和经济手段”确保其他不是 OPIC 缔约国的主要 G20 排放国采取必要的脱碳行动。因此,从一开始就很明显,委员会对《儿童权利公约》境外范围采取的立场对除四个投诉人之外的所有投诉人都至关重要。